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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6日 星期

我市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
50余条内容必须在销售现场公示

本报讯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物价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企业和项目基本信息、销售信息和销售承诺等3大类11项50余条内容必须在销售现场公示。

《通知》要求,销售现场必须公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及监管账户号、商品房营销代理机构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商品房营销机构销售商品房的,还需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及委托范围权限、商品房营销机构营业执照等材料。

《通知》明确,必须一次性公开每套房屋的性质、位置、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均应注明)、单价、总价、优惠折扣及条件、销售状况(待售、已售房源采用不同标记,并动态更新),一套一标。已销售的房源,必须标示与网签合同一致的实际成交价格。同时公示已填写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相关收费标准和依据。

市住建、物价部门将加大对属地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检查监督力度,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对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信息公示的,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住房城乡建设、物价部门将按各自职能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同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实行联合惩戒。 (记者 姜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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