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记者 王晨曦)10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部分排污费征收标准,分两步提高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收费标准。
第一步为10月1日起,由现行1.2元/污染当量调整为3元/污染当量;第二步为2017年1月1日起,由3元/污染当量调整为6元/污染当量,其他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仍按1.2元/污染当量执行。对每一排放口,按污染物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的,分三档逐步降低排污收费标准。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75—100%(含)的,排污费按上述标准征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50—75%(含)的,按上述标准的75%征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50%及以上的,减半征收。同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或者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我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