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特约记者 王银 通讯员 邱绍义 龙容芳)拖延了两个月未解决的工伤赔偿纠纷,经过滕州市司法局龙阳司法所的调解,终于得以妥善处理。近日,滕州市龙阳镇某村村民高某拿到了5.6万元的赔偿款。
据了解,2014年8月份,高某在滕州市区一工地打工。同年9月初,高某不慎在上工路段的木梯上跌落,造成左大腿与臀部间股骨断裂。在家休息两个月后,高某提出工伤赔偿,遭到工程老板何某的质疑,赔偿问题拖延了两个月都未能得到解决。无奈之下,高某来到龙阳司法所求助。
为妥善处理这起纠纷,司法所干警找到涉及纠纷的当事人,将发生工伤的详细经过进行调查分析,认为高某应邀到工地上打工,事实与何某形成了雇佣关系。在工地劳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原则上何某要负主要责任。如果是雇工因自身安全措施防护不到位造成,根据实际情况,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这起工伤事故主要责任在何某一方,高某也有部分责任。
司法所干警向何某详细讲解了《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家针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劝他从企业声誉和帮助农民工生活困难角度出发,给予补偿。在司法所干警的不懈努力下,经过两天的艰难调解,何某终于接受司法所的调解方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何某公司一次性支付高某包括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及钢板固定费在内的各项费用5.6万元,一场工伤赔偿纠纷得到了及时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