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平(本报)
今年5月1日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十周年。法律实施十年来,有力维护了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了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主要是因为汽车、驾驶人数量剧增,公共场所停车难、文明守法出行意识仍有待加强等。近日,央视节目《是真的吗》对多个城市汽车右拐时是否会避让行人进行了测试,结果发现,不避让率基本都在90%以上。
在日常生活中,行人在人行横道横过马路时,无意间常常与右转车辆“较量”,这已成为困扰非机动车和行人平安出行的“烦心事”。我们也看到过不少机动车在人车混行的右转弯斑马线上狂摁喇叭、驱赶行人、强行通过、遭人侧目的场面。十字路口、红绿灯下的混乱场面乃至很多交通事故都是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的。
红灯亮时,直行的行人和车辆在斑马线前等候,垂直方向的行人尽快通过人行道;绿灯亮时,行人要通过斑马线理所应当,机动车在路口右转弯一般都不受限制,但斑马线上的众多行人却让很多右转车迟迟转不过去。当“汽车右转弯”和“人过斑马线”对上的时候,谁该让谁?似乎双方都能讲出来道理:行人郁闷,明明该我过街,怎么老是有右转车来抢道?司机也抱怨:“我是正常右转弯,行人挡住了我的道,我没有违法啊?”其实,理清这个争议一点都不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同时还说:“没有独立右转红绿灯的路口,右转车的通行权最低,应该为行人让行。”事情此刻已经变得很简单了,问题是许多人在考驾照时并没有认真学习,或者是学了落到行动上时还没有到位。
优先通行权,是指法律授予某些道路使用人以优先通行的权利,而限制他方同时使用道路或者要求他方承担避让的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行人相对于机动车享有优先通行权;即使行人已经违章,车辆仍应当减速慢行、注意避让行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或是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机动车应当避让。第四十七条是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行经人行横道和路口时应当尽的义务。遇人行横道线就应该减速行驶;遇到行人在人行横道上就应当停车让行;在无信号灯路口,遇行人横过道路,也要让行。同时,该法条并没有区分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或横过路口时是否系遵守交通规则通行,即不管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或者横过道路时是否违反交通规则,机动车均应让行。换句话说,即使行人违反交通规则从人行横道或者路口通过,机动车均应避让。在人行横道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行人绝对权利的保障,相对于机动车的通行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更为重要。因此,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层面来说,机动车在人行道上都应礼让行人,否则是对生命的不尊重,是对人权的践踏。
右转弯人与车的较量争议实质上是一种礼让观念的交锋。既然是礼让,双方都要以礼相待,机动车在右转弯时减速慢行,避让行人、非机动车是礼让,也是目前仍由法规处罚作后盾的强制礼让。而作为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影响机动车正常行驶,也是礼让。汽车时代来得太快,以至于很多人还没有做好准备,尤其是文明驾车这一课严重缺失,亟待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