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笔者从枣庄海关获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引入企业主动披露制度,体现了简政放权、诚信便利理念。海关将在加大对违法企业处罚力度的同时,对守法规范的企业给予更多优惠和便利措施。另外,新《条例》对海关行使行政强制行为的程序要件进行了限定,并赋予了被稽查企业更多权利。
行政告知制度。被稽查企业有提前三日接到海关书面通知的权利,被稽查人可以对稽查报告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海关在做出稽查结论时,应在稽查结论中说明作出结论的理由,并告知被稽查人的权利。
行政救济制度。对于海关稽查过程中及其后续处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稽查人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的权利。
海关执法权限。《条例》规定了海关稽查中可以行使的职权,除一般性规定之外,对于一些行政强制行为和特殊情形,《条例》对海关内部批准层级做了严格限定,以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江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