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我市及时贯彻省人社厅下发的《关于调整失业金标准的通知》,再次提高我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900元调整为950元。这是自2007年以来我市第10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且五区一市执行统一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我市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我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 (记者 岳娜 通讯员 赵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