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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8日 星期

“十条规定”禁止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


本报讯 寒假在即,针对社会普遍反映有部分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行为,市教育局印发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十条规定”》,严禁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据了解,这“十条规定”分别为严禁学校以自己名义组织、要求或介绍、动员学生参加由学校在校内校外进行的有偿补课;严禁学校以自己名义组织、要求或介绍、动员学生参加由校外机构或个人在校内校外进行的有偿补课;严禁学校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以各种名义与校外机构、个人联合,让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学校为校外机构或个人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严禁在职教师在家或到其他场所组织针对中小学生的有偿辅导、补课;严禁在职教师在机构、个人举办的有偿补习班等兼职兼课,与其联合办班,让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在职教师利用工作之便暗示、动员、诱导或直接、变相地迫使本校本班学生参加任何机构及个人组织的有偿补课;严禁在职教师以家属、亲友等名义通过开办寄读所、补习班、兴趣班等进行有偿补课;严禁学校、在职教师之间相互提供有偿补课生源;其它违规参与有偿补课的行为。

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和在职教师从教行为,市教育局还成立督查组,将抓住寒假重要时间段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对各区(市)、学校落实情况及举报线索进行重点督查、核实,对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件及时通报曝光。

(胡乐彪 杨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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