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平(本报)
媒体报道,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枣庄市、日照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12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至此,全省17个设区市将全部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我市有了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后,第一个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会是什么呢?老百姓都很关心。当然,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很多,那么如果按照轻重缓急,按照最贴近老百姓的生活来说,笔者认为当属“院前救护”。
院前救护,是指在院外对急危重症病人的急救,广义的院前急救是指患者在发病时由医护人员或目击者在现场进行的紧急抢救,而狭义的院前急救是指具有通讯器材、运输工具和医疗基本要素所构成的专业急救机构,在病人到达医院前所实施的现场抢救和途中监护的医疗活动。
之所以提到院前救护,源于前不久,有乘客在飞机上突发急病,却由于机组人员与急救人员互相推脱,最终不得不由乘客自己爬下飞机,并自己爬上救护车。此事一出,立刻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救护人员到底该不该负责搬抬病人?搬抬病人应该免费还是收费?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救护车上的急救人员是否有责任提供搬抬服务做出过规定。因此,一些病人及其家属对这类投诉也比较多。急救人员是否应该提供搬抬病人的服务?未来救护车上是否应当配备担架工?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些问题一直悬而未决。以前,我市没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如今有了这个权力,调研、论证并制定院前救护的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就有了可能。
生老病死是每天发生的事情,尤其是老龄社会的到来,老人突发症状,院前救护不规范就会引发诸多矛盾。比如媒体爆料,999救护车拉到病人后总是千方百计将患者送到999自己的抢救中心,或者是协议医院。这背后的原因既不是所谓的堵车,也不是就近的三甲医院挂不上号,而是因为“利益”。999救护车只要把患者送到协议医院,没住院医生司机就能拿到300元提成。若病人住院,他们能按救治费用10%的比例拿到提成。
不久前,《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进行三审。草案修改二稿中特别增加了这样一条表述,“鼓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利用社会力量,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有偿的担架搬抬服务”。《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强调了院前急救就近、救急的送医原则。北京和上海的院前救护地方性法规可以作为我们的借鉴和参考。
刚刚过去的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生命健康权是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呵护不言而喻。如果说,医学并非纯粹的技术,而是一门充满技术含量的人文科学;如果说,医疗的价值在于偶尔治愈,时常帮助,总是安慰。那么,24小时不间断地奔跑在路上的120救护车,就是一座城市里最有温度的风景。
急救医疗关乎生命健康,生死攸关之际,急救医疗如何彰显宪法精神,不止在于立法赋予急救医疗的种种制度保障,也在于每个人对生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态度。民事不可缓,我市制定首个地方性法规考虑院前救护的理由很多,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