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记者 张琛)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加快30万吨以下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出,今年年底前,全市6处小煤矿全部关闭到位,其中滕州市1处(刘村煤矿),薛城区4处(二一五煤矿有限公司、夏庄煤矿有限公司、薛城区邹坞煤矿、甘霖实业有限公司),台儿庄区1处(闫布煤矿)。同时,建立关闭档案,市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现场复查核实,并按照要求公告关闭煤矿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有关区(市)政府是小煤矿关闭退出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计划对辖区有关煤矿作出关闭决定,组织制订完善关闭回撤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关闭责任和全过程监督责任。煤矿关闭后,国土资源、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要依法依规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部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布。有关区(市)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品并妥善处理剩余火工品;停止供电,撤除矿井生产设备和专用供电、通信线路;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积极稳妥做好关闭善后工作。
对在2015年年底前关闭到位的小煤矿,在积极争取国家、省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基础上,按照“以奖代补、先关后奖、逾期不奖”的原则,经市有关部门现场复查核实后,市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奖补资金拨付相关区(市)。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关闭煤矿的职工安置、安全隐患消除、经济补偿等。关闭期间发生事故和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煤矿,不享受奖补政策。
按照上级加强淘汰落后产能职工安置工作有关部署,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分流人员原则上由其主体企业在本系统内安置;重新进行社会再就业的人员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关闭煤矿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等,应一次性偿清;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一次性向主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