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第一眼读枣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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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9日 星期
一起来看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被征房屋所有者 有了补偿新依据


晚报讯 (记者 张琛)昨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进行了解读。《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主要包括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征收评估、法律责任等方面,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的活动。

由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说明房屋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有关资料后,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或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对于征收住房的,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作为被征收住房的最低补偿价值。对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照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与国务院和省条例确定的补偿标准保持一致。

被征收人在征收中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的约定时限为多层住宅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高层住宅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交出被征收房屋的,每提前一天住房奖励由1000元提高为1500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奖励由15元提高为20元;补助标准由住房每户3000元提高为5000元,非住宅房屋由每平方米5元提高为10元。

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房,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按照多层楼房46平方米、高层楼房49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所增加的费用被征收人不承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应由被征收人进行自主选择。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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