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记者 张琛)日前,我市出台了《枣庄市社会救助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办法明确了各类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实施细则。
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赞助、减免收费、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救助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为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违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并将有关信息计入个人征信系统。情节恶劣的,可以依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处违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不符合条件强行索要社会救助,威胁、侮辱、打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扰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单位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枣庄市社会救助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所称的社会救助, 是指由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承担责任,对本市特困人员、孤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受灾人员等,以及其他生活贫困人员和家庭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救助的种类包括生活救助、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