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记者 张琛)近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接到省相关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自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9日。
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项目工程总造价×定额人工费占项目工程总造价的比例×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终止;合同工期延长的,承包单位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