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特约记者 王雪纯)3月1日起,滕州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前的1350元提高到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则由此前的13.5元提至14.5元。
我省日前发布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标准,此次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档:1600元、1450元、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6元、14.5元、13元。根据近年来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职工工资增长等情况,滕州市执行第二档标准,即月最低工资标准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5元。这是该市1995年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以来,第13次上调月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分别支付相当于劳动者本人或小时工资标准150%、200%、300%的加班工资。
“若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主要指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经市人社部门备案,可以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支付标准。但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能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支付标准。”滕州市人社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将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