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第一眼读枣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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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2日 星期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有了新办法
根据合同约定 应由物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不在内

晚报讯 (记者 张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起草《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规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开电话、网站,开发使用维修资金业务网络平台、业主表决系统、移动终端APP等信息化媒介,接受社会投诉监督。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和应急使用。计划使用从公共账户列支,公共账户资金不足的,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一般使用和应急使用从房屋账户列支,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房屋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从公共账户中调剂垫付。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鉴定、修复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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