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记者 岳娜)为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市财政、市民政部门出台文件,在全市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困境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
我市明确了发放基本生活费范围,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和资金的筹集、发放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发放。市级财政在省级补助基础上补助25%。同时,文件明确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必须由区(市)民政部门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及时发放到监护人。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可由本人(或监护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区(市)审批。同时,区(市)审批后,对拟享受待遇的儿童在村(居)公示。截至目前,全市认定的符合条件的306名儿童,将领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