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记者 张琛)《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下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所称体育竞赛,是指以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确认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和表演活动。
举办体育竞赛应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市场资源参与。对社会普及程度高、市场潜力大的体育项目,鼓励和支持单项体育协会组织开展全省性或者区域性俱乐部联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社会体育活动发展的政策环境,发展社会体育组织,加强各级体育总会建设,鼓励开展群众性体育竞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工作机制,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加大对城市社区和农村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逐步实现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均等化。
申办、举办体育竞赛应充分利用现有场馆设施,整合体育、文化、会展等场馆资源,合理规划新建场馆,推进体育场馆管理使用的社会化和市场化,新建体育场馆赛后依法交由学校、社区或者其他机构管理使用并对社会开放。
举办单位对体育竞赛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重大赛事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安全保卫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公安、卫生和计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竞赛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举办体育竞赛应当严格控制规模、规格,严格经费预算管理,控制和压缩经费支出,不得安排与竞赛没有直接关系的交流、展示等活动,一般不搞大型团体文艺表演、大型焰火燃放。同时,严格控制筹办工作总结表彰活动,不得擅自提高表彰规格、扩大表彰范围、增加表彰数量,对确需开展总结表彰的,主办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