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国安
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督查三处原处长李学智涉嫌受贿罪,2012年9月被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认定受贿36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李学智与西城区检察院分别提起上诉和抗诉。2013年12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判处李学智有期徒刑14年。(《南方都市报》6月28日)
李学智受贿不算新奇,比较有趣的是,李学智在受贿时做了两件事,倒是很奇特:一是,李学智首先检查了行贿人的手机通话和短信记录。二是,“进屋后,李学智让其脱衣服洗澡,宋某不愿意,李非得让其脱衣服洗澡。脱完衣服后,李问他钱带来了吗,宋某说带来了在车里。洗完澡后,宋某问要见的领导在哪,李学智说领导又来电话了,有急事来不了,领导让司机来拿钱。”那么,李学智为何要检查行贿人的手机,逼迫行贿人脱衣洗澡?新闻没有交代。我分析,他做这两件事都是一个目的,防止行贿人秘密录音、录像留下证据。
但是,李学智还是利令智昏。难道只要行贿者不录音、不录像,自己收钱就可以神不知鬼不觉?难道你敲诈索贿,只要矢口否认就可以逃脱惩罚?这也太自作聪明了,法院最后认定,宋某和其司机李某的证言、会议纪要、账目材料、银行账目等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事实上,大多数的贪官受贿案,在行贿时也并没有录音录像,难道受贿罪矢口否认就可以一笔勾销吗?这样的小聪明还是免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