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鹏
近日,青海湟中县一位44岁妇女李发莲替朋友李梅看店,结果莫名其妙被城管连抽了十几个耳光,并且被押上了车,戴上黑头套,拉到了多巴镇人民政府。被打得鼻青脸肿,她还没弄清楚是怎么一回事,城管以认错了人为理由,就把她扔在镇政府不管了。目前,当地对参与打人的5名城管临聘队员予以辞退。对于群众反映带头打人、连抽群众十几个耳光的城管队长,明确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见本报19版)
城管打人之后,以“认错了人”为“说法”,暴露出一些执法部门的潜台词:被认错的人,确实不该打;但如果没有认错人,就该打。这是何种逻辑?城管执法是用法律说话,岂能用拳头说话?
青海湟中县城管打人的是非黑白一眼便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今一些执法部门,表面在执法,但却往往迷信用拳头和暴力解决问题。这明显是法律的悲哀、社会的退步。比如同日也有网友曝光称,在南宁遭到多名穿制服者拦车,一名穿见习警员制服的人还打了他开车的亲戚。在他们拍下这一幕后,穿制服者对着镜头比画出V字胜利手势。
类似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我们必须提高警惕,对知法违法、执法犯法的执法人员,坚决清理出执法者队伍。也唯有从严执法,坚决不暴力执法,才能提高执法者队伍的纯洁性,提升法律的形象,党和政府的形象,避免群众频频成为被“打错了”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