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锐
从表面上看,“代看望老人”是一种代理行为。根据民法原理,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能进行代理,否则无效。
对于“常回家看看”入法,我们更应该发挥法律的指引、劝导作用,让子女自觉地履行相关义务。法律规定的是“看望或者问候”,子女尽孝的形式可多种多样,不仅可面对面的“看望”,也可以采取各种形式,如电话、写信、视频等,但前提是必须亲自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