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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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日 星期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19年12月31日枣庄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我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加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公益诉讼的重大意义。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要在党委领导下,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实施精准有效监督。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提高政治站位,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共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职能作用。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公益保护”核心理念,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要围绕中心工作,坚持保护社会公益与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并重、加强法律监督与促进依法行政并重、加大办案力度与提高办案质效并重,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要突出监督重点,积极稳妥拓展范围,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荣誉名誉、历史文物保护等领域,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山体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城市建设等工作的监督力度,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办好公益诉讼案件。要严格依法履职,严守法律底线和职权边界,依法规范调查取证,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准确把握法定起诉条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对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按照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要求,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向有关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的同时,主动报告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落实诉前检察建议、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现重大损失的,应当建议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责任人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构建公益诉讼工作长效机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配合检察机关建立线索移送和信息沟通机制,正确对待公益诉讼。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需要有关单位、社会组织作出检验、鉴定、评估、勘验以及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等协助的,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干扰、抗拒、阻扰。要积极做好出庭应诉工作;对审判机关作出支持检察机关裁判的,被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监察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加强沟通衔接,构建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对干预、妨碍、阻挠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审判机关要准确把握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职责任务,对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受理、审理、作出裁判。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公益诉讼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确保公益诉讼工作的资金保障。

四、加强监督和宣传,着力营造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环境。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监督和支持,采取听取专项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监督形式,督促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各级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对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时反映或形成意见建议。宣传文化部门、新闻媒体、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要积极开展各类公益诉讼宣传活动,把检察公益诉讼作为强化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增强社会各界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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