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版:A1: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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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8日 星期
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
解读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本报讯 4月27日上午,解读《枣庄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在新城会展中心举行。《办法》于今年3月15日正式公布,将于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建市以来第一部实体性政府规章。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城建档案馆有关负责人作了解读,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办法》的出台,旨在把我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明确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和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各管线管理使用单位的职责和具体事宜,破解了地下管线一直以来“职责不清”、“多头管理”的局面。随着我市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地下管线的管理将随着《办法》的出台,建立一系列的规范运行机制和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地下管线不被损毁,最大限度地确保市民生活不受影响,确保我市现代化城市建设高效率、高质量运转。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同时参考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规章,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同时,我市还借鉴了青岛市、淄博市和南京市等地在地下管线管理法规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从而形成了符合我市实际的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办法》对杜绝城市道路重复开挖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办法》明确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协调建设、综合管理、分工负责、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一是加强规划管理。强化了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统一性、协调性和科学性,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实施。二是强化工程计划管理。三是严格控制道路挖掘审批。四是加大综合管廊建设力度。通过实施以上几项措施,今后我市马路重复开挖的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杜绝“马路拉链”现象的发生。

同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是擅自变更、迁移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的法律责任;二是危及地下管线安全或者妨碍地下管线正常运行的,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三是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变化信息,或者未移交相关资料的法律责任;四是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责任:(一)建设单位未向规划、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二)在建设过程中发现未查明的地下管线,未及时报告的;(三)未按照要求设置相关标识或者辅助探测装置的;(四)未经测绘将地下管线覆土的。五是地下管线管理使用单位不履行维护职责,

(下转A2版)

(上接A1版)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损害的法律责任;六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对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也作了相应规定。一是明确管理主体。市、区(市)人民政府统筹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二是明确入廊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办法》规定,城市新区、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要求同步建设。三是明确运营管理责任。《办法》规定综合管廊及附属设施的运营管理由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纳入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日常管理由地下管线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另有约定除外。四是实行有偿使用,明确相关费用。五是创新投融资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按照国务院有关工作指导意见和市政府对此项工作相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综合管廊建设,支持综合管廊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提供系统、规范的服务。 (记者 王兆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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