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月26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邀请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在市政府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枣庄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该《规定》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5年12月以市政府名义正式印发。《规定》最大的特点就是建立了保障决策程序合法、民主、科学的几大制度机制。一是强调了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机制,建立了公众参与制度、专家论证制度的规则和程序,其中专门规定听证制度,增强了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二是建立风险评估制度,所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均需经过风险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以此来加强决策科学性、减少决策失误;三是强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四是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五是建立了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后期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六是建立了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既规定了决策单位、承办单位、执行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机制,也规定了委托第三方即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从2015年12月1日起,我市开始享有地方立法权,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这两者的制定程序以及其中涉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适用本《规定》。市政府法制办早在去年12月中旬,就在《枣庄日报》和枣庄市政府法制网等媒体上发布了《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2016年市政府立法建议项目的公告》,对立法建议的内容要求、提出形式、截止时间和提出途径等有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说明。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制定过程中对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上给予高度重视,体现在《规定》中,就是从五个方面对公众的相关权利的保障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一,在总则第四条对公众参与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规定了公众参与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第二, (下转A2版)
(上接A1版)在决策启动过程中保障了公众提出建议的权利。《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规定了公众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权利,老百姓如有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可以向市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第三,在决策方案拟定过程中要求承办单位也要保证公众参与其中。《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拟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第十五至第十八条对公众参与制度、公开征求意见的形式、听证情形、听证笔录等四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切实保障广大群众参与到决策拟定的过程中来。第四,在合法性审查制度的设计上来保障公众的相关权利。《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承办单位在合法性审查程序中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的审查材料。其中就包括公开征求意见的书面记录,依法举行听证的,还要提交听证报告。同时,第二十七条也规定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召开听证会或者再次向公众征求意见,这是对公众参与制度的第二重保障。第五,在决策的执行与监督过程中切实保障公众的监督权。《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众认为决策及其执行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就可以行使监督权,向市政府或相关部门提出。 (记者 王兆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