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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1日 星期

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访市委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高念文

本报记者 梁鸿雁

《山东省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9月24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市委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高念文就《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有关情况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与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外地信访法规相比,此次《条例》有哪些创新?其将给信访工作带来哪些变化?

高念文:《条例》的出台,将信访真正纳入法治化轨道。诉访分离、分类处理、信访代理、“阳光信访”、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信访事项办理终结、信访人行为规范等等,都是《条例》的创新之处。

可以说,《条例》真正落到实处,进一步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和群众的信访行为,信访工作将会更加规范透明、更具人性化和可操作性、更加开放,能够更好地担负起依法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的责任。

记者:“信访不信法”,这是许多地方政府维稳时面临的最大难题。《条例》中备受关注的是,实行诉访分离制度,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这将对解决信访难题有着怎样的现实意义?

高念文:诉访分离制度是《条例》规定的核心制度之一。

为解决信访渠道入口过宽、“包治百病”的职能错位,《条例》从正反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从正的方面来说,就是分别规定了人大、政府、检察院的信访受理清单,信访人可以“按图索骥”,直接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无需“多头信访”、来回奔波。从反的方面来说,就是明确规定了哪些事项不能通过信访渠道解决。依照《条例》规定,“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国家机关不作为信访受理,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提出”。

突出“诉访分离、分类处理”,不是为了把信访的大门收窄,限制群众的信访权利,而是为了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尊重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和行政执法程序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优先地位,引导群众更多采用法律手段定分止争,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这也是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从根本上破解“信访不信法”的难题,推动信访工作回归本位。

在实施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处理好诉访分离制度与畅通信访渠道的关系,做到“诉访事项有分离,权利救济无死角”。信访部门今后将严格按照诉访分离,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的诉求不予受理,而是引导相关信访人员向有关机关提出诉求。

记者:“阳光信访”是《条例》的一大特色。与传统的信访方式相比,将给信访群众带来哪些便利?

高念文: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信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下转A2版)

(上接A1版)老百姓随时随地在网上反映问题,这大大降低了群众的信访成本,为群众表达个人利益需求、民主参政开辟了新渠道。目前,山东省已经开通“网上信访受理平台”,有许多群众呼声很高的问题,在此得以解决。比如,滕州市某工程拖欠李某妻子6个月工资,李某通过网上受理平台进行反映,滕州市清欠办随即展开调查处理,从李某投诉到问题解决前后仅用了四天时间,李某分别向网上受理平台和滕州市信访局发了感谢信。

网络信访决不能停留在走形式上,只有实现网上信访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才能真正实现从“面对面”向“键对键”,以及“多上网”“少走访”转变。

记者:社会上有这样一种认识,觉得逐级走访、信访事项终结等制度是为了不让当事人上访,提高了信访的门槛。怎样走出这样的认识误区?

高念文:《条例》规定逐级走访,对解决群众信访问题是有利的。

因为信访人无论越级到哪里,最终还是要回到当地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去解决问题。逐级走访既维护了依法有序的信访秩序,又降低了信访人的信访成本,还能减少上级机关行政资源的浪费,可以说是立法的一个进步。

与此同时,信访事项终结,也是必须要走出的一步。信访人缠访闹访、信访事项终而不结的问题大量存在。这项制度的建立,将依法终结一大批诉求不合理的信访事项,促使部分诉求过高的信访人回归理性,主动配合国家机关解决信访问题,节约行政资源。

但是,也不能为终结而简单终结,最终还是要回到依法依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上。对于依法依规确不能解决的问题,可采取公开听证,让社会各方人士进行公开评议后,依程序进行终结,实现信访事项的有序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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