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我在2012年生育第一胎时不到法定年龄,缴纳社会抚养费后一胎已落户,自己是独生子女,符合单独二胎政策,但市中区计生委称我的情况不符合政策,请给予解释。
市中区政府: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条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42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因李女士生育第一胎时不够法定年龄,因此不符合生育二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