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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6日 星期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两非”行为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通告


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行为)是严重破坏生育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严厉打击“两非”行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全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站等机构,除医学上确有需要之外,严禁使用任何手段鉴定胎儿性别,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由所在区(市)卫生计生部门依据职权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十四周以上的妊娠不得擅自终止,有特殊情形的须持法定医学诊断证明和所在区(市)卫生计生部门的证明方可终止妊娠。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站等机构,在施行终止妊娠前必须查验、登记相关证明。违者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组织、介绍进行“两非”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违者由所在区(市)卫生计生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溺弃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站等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含放、取环,终止妊娠术,输卵管、输精管结扎,输卵管、输精管结扎复通术)须依法进行,并接受日常监管。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人员违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所在区(市)卫生计生部门依据职权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格B超购置及使用管理。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等机构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必须分别向所在区(市)卫生计生部门备案。B超操作必须持证上岗、挂牌服务、双人执机,并共同签字后存档备查,B超工作场所必须设置严禁“两非”的醒目标志和举报电话。违反规定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而未向卫生计生部门备案的,由区(市)卫生计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严厉打击各种“黑诊所”、“黑游医”、“黑产房”、“黑流动B超车”等利用超声技术及其他技术手段违法开展的“两非”行为,加强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和境内抽取血样送往境外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

七、严格终止妊娠类药品使用管理。终止妊娠类药物供应单位严禁将终止妊娠类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终止妊娠类药品。违者由所在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销售或者使用的终止妊娠药品,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格涉及“两非”医疗广告信息及药品广告信息监管。工商部门对与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相关的医疗广告信息实施监管,参加联合执法,查处涉及“两非”违法广告案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与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相关的药品广告信息的监管,并严厉查处涉及“两非”违法案件。

九、严格进行孕情跟踪随访服务。落实定期查体制度,对持二孩《生育证》的怀孕妇女违法私自终止妊娠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终生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十、严格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对各类“两非”行为的第一举报人在查证属实后,每一例给予5000元以上现金奖励,由所在区(市)依据有关有奖举报办法兑现奖励,并严格保密;对泄密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举报电话:12356。

十一、加大区域联动工作力度。突出对流动人口聚集区、城乡结合部、经济开发区、省市县际交界处等实施“两非”行为重点地区的监控,积极推进跨区、跨市、跨省的工作联动,建立区域协查、信息共享、性别比监测预警等协作机制,创造良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区域共治环境。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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