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我市2家企业因涉嫌使用通过暗管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除被环保部门予以罚款外,依照新环保法要求,同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2月2日夜间,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枣庄市盈润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废水经厂区管道流出厂界,再通过自设管道进入污水管网。2月4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枣庄市奥威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环评批复要求厂区不设排污口,但该公司厂区西侧管道在检查时有废水外排。以上2家企业的排污行为均涉嫌使用通过暗管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市环保局拟分别给予枣庄市盈润化工有限公司和枣庄市奥威特化工有限公司10.3万元和10万元的处罚。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书送达当事人后,由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既没有向市环保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3月13日,市环保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根据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市环保局在给予两家企业行政处罚的同时,已分别将其违法行为移送市公安部门。 (侯冬健 王加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