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3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再次提高,分每月1450元和每月1300元两档,分别较去年提高100元,小时工资同步上涨。据悉,自2010年以来,我市已连续6年上调了最低月工资标准。
年初,省政府确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分三档,分别为1600元、1450元和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6元、14.5元和13元。我市结合实际,确定执行后两档,其中,市中区、滕州市执行第二档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50元调整为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5元调整为14.5元;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执行第三档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00元调整为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2元调整为13元。
据了解,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记者 刘明 通讯员 郭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