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下达2014年第三季度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的通知》,依据市环境监控中心发布的各区(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对2014年第三季度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进行了清算,峄城区、台儿庄区、市中区、山亭区、滕州市因空气质量同比改善分别获得了42.2万元、35.4万元、28.4万元、20.6万元、18.4万元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薛城区和高新区因空气质量同比恶化分别要向市级财政上缴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19.6万元和6.8万元。
《通知》要求,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要按照省、市关于大气环境质量逐年改善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大措施,严格落实《枣庄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2013-2015年实施方案》和《枣庄市建成区燃煤锅炉“煤改气”工作实施方案》,确保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 (刘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