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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8日 星期

我市出台出租汽车 燃料附加费新规定


本报讯 近期国家和省分别上调了天然气门站价格,我市车用天然气价格由3.80元/立方米,上调为4.30元/立方米。为疏导燃料价格上涨对我市客运出租车运营成本的影响,市物价局、交通局联合下发通知,对出租车燃料附加费问题作出新规定。

自2013年8月7日起,我市出租汽车按次加收1元燃料附加费由原自载客超过起租计费里程2公里以上收取,调整为自起租计费时开始收取。出租车起步价5.00元/2公里保持不变。

市物价、交通部门要求,各出租车公司要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目前,各级物价、交通部门已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加价、乱收费的,将依法给予严肃查处。

(本报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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