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记者 姚付林)近日,在滕州一中附近的解放路和杏坛路处,一辆橘黄色的电动三轮车上的“告示”引起了人们的注意,“指证偷狗贼,酬谢500元”等字样,还将监控里面偷狗者偷狗时的画面截图同样贴了出来。
据了解,发布此“告示”的人近日丢失了一只宠物狗,调取监控发现,是一名貌似骑着踏板电动车,戴头盔的男子将狗偷走的。无奈之下,狗主人便想了这一招,一是希望偷狗者能够看见,给其施加压力,尽快还狗。再就是希望有热心市民举报此人,为寻找爱狗获取一线希望。然而,这种将“偷狗贼”截图贴在三轮车外面示众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律师给予说法,对于犯罪事实尚未确凿,仅仅停留在犯罪嫌疑人的层面上来说,如果公布其视频或者照片是不妥的,侵犯了其隐私权。《宪法》规定: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所以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隐私权等同样应该受到保护。《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法律上对“无罪推定”的表述。也就是说,不能确定其犯罪的情况下,其人格权、隐私权是要受到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