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记者 姚付林)1月23日上午,家住滕州龙泉苑的李先生去家附近的浴池洗澡,在淋浴处因为地滑不小心摔倒了,李先生的胳膊被池子的棱角划破,于是他找到浴池的老板,要求承担一部分责任,但是,由于浴池的墙上张贴了“地面湿滑 摔伤自负”的声明,老板拒不赔付,无奈之下,李先生只能自认倒霉。
当日上午9点30分左右,记者在龙泉苑附近的诊所见到了李先生。据介绍,李先生胳膊缝了三针,值得庆幸的是,李先生仅受了外伤。李先生说,早上8点左右,他在附近的一家浴池洗澡,由于地滑,一不小心摔倒在地,自己的胳膊正好摔在了浴池的棱角上。“当时感觉胳膊一阵麻,立马爬起来用手摸了摸,手上全是血,于是我赶紧拿自己的毛巾捂上,其他洗澡的人见状帮我收拾东西,并有好心人把我送到这家诊所。”李先生说。
据介绍,李先生给这家浴池的老板打电话,希望他能承担一部分责任,毕竟是因为地面太滑,浴池的防滑措施没有做到位,再者,池子的棱角处也没有做处理,李先生认为自己的摔倒浴池负责人也脱不了干系,但是,李先生的要求并没有得到浴池老板的同意。“我给老板打电话说明了情况,希望浴池的老板能承担点责任,但是,老板说他们已经在墙上贴了公告,公告上面明确表示‘地面湿滑,摔伤自负’,所以他们不会承担责任。”李先生说。
对于浴池的回复,李先生很是不满意,据他介绍,以前浴池也发生过摔倒事件,于是老板长了个心眼,在墙上贴出了公告。“摔得并不厉害,只是受了外伤,浴池不承担责任也没办法,我只能自认倒霉了。”李先生说道。
随后,李先生咨询了滕州市某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他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公共浴池、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浴池在设置提醒标志的同时,也要采取相关的防滑措施,市民因地面湿滑而滑倒,说明被告只是尽了提醒义务,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受伤者负部分责任。”王律师说。
了解相关法律条文之后,李先生并没有再去找浴池老板要求其担责,用他的话说,吃一堑长一智,以后自己会多加注意。“幸好伤得并不严重,我也不想再把事情闹大,毕竟我家离浴池不远,怕伤了和气。”李先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