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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8日 星期

“掏鸟窝”事件考验公众法治素养


􀴁舒圣祥

近日,“河南大学生家门口掏鸟窝获刑10年半”一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被判刑大学生闫啸天的父亲闫爱民表示,他已替儿子请了律师,希望法院能启动再审程序,相关申请材料已递交新乡市中院,目前正在等待通知。据悉,河南省高院已经介入此案,对其判决正在进行专题研究。(12月3日《法制晚报》)

“掏鸟窝获刑10年半”事件已经发酵很多天了,在很多人的认知里,这样的判罚似乎明显太重——不就是掏个鸟窝捉几只小鸟吗,怎么就犯了这么大的罪?很多人还调侃,自己小时候也掏过鸟窝,“害怕”警察叔叔要来抓。也有人将之与贪官对比,恼怒“窃钩者诛窃国者侯”。更有甚者感叹“人不如鸟”,质问法院量刑依据,质疑法官小题大做。

其实,只要完整了解一下事件,就能发现本案根本不是人们惯常理解中出于好玩的“掏鸟窝”,而是明知故犯的猎捕和售卖珍贵野生动物行为。首先,他掏的不是普通的鸟窝,而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其次,他掏鸟窝并非出于好玩地偶有一次,而且他还拿去公开售卖;再次,他并非“不明真相”,他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成员,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很显然,他“掏鸟窝”不是以此为乐,而是以此牟利。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闫啸天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而且犯罪行为不止一次,绝不是简简单单地“掏鸟窝”,据此,他被判刑当然并不存在“枉法”问题。甚至于,“掏鸟窝”的报道用词本身就有误导公众的嫌疑。

尽管看上去闫啸天所得并不多,但事件的性质是确定的,猎捕与售卖珍贵野生动物的事实,不是“掏鸟窝”所能掩盖。之所以此案会遭致今日吐槽与炮轰,可能与公众对相关法律并不熟悉有关,闫啸天的大学生身份也让公众更愿意表达同情;但更重要的,其实还是因为我们的法治情感不足,对法治只做功利化的选择性适用,而没有那种发自肺腑的尊重,更谈不上真正的法治信仰。

该不该判,该如何判,从来都是一个法律问题;不应该简单从人情的视角来解读和阐释,更不应该只因与自己想法不同就做片面否定。值得一说的是,在诸如熊胆制药、玉林狗肉等事件上,很多人保护动物情感爆棚,即便对方并不违法也要做道德鞭挞;但是具体到“掏鸟窝”这样的事件,评判的标准似乎又完全变了,即便违法也楞要强调无罪。这难道不是很奇怪吗?

法治中国,需要的不仅是文本上的法制完善,更需要的是具有法治情感与法治信仰的人。公众法治素养的提高,是法治中国前进路上最为需要的中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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