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第一眼读枣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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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5日 星期

养老改革过渡“中人”保低限高
10年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

晚报讯 (记者 张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日前正式启动,《枣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指出,过渡期内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实行保低限高,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也有调整。

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规定辞退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原机关事业单位所在地未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改革前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原机关事业单位所在地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统筹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统筹后的缴费年限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本人退休时,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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