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记者 王龙飞)10月20日14时20分许,滕州市羊庄镇杜堂村的梁某驾驶“鲁DX**5”号牌小型轿车,沿滕州市解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解放路与振兴路路口,被滕州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查获。经现场通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为50mg/100mg,达到了饮酒驾车的程度。
经查,梁某曾于2014年1月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过,此次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梁某被处以拘留十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