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日起,我国将对进口婴幼儿奶粉实施另一新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新标准。该新规规定,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其中文标签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将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据了解,新规中还规定,新包装不得对0至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比如某品牌奶粉包装称‘含有4倍的DHA’,以后这样的字样就不能出现了”。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少婴儿奶粉都会标榜“含有4倍DHA”、“促进大脑发育”、“有益视力”这些功能。近日,在市中区君山路上的一家婴儿用品店,记者发现多款婴儿奶粉都突出了“含有5种核苷酸”、“含有DHA”等字样,一知名品牌的0至12个月婴儿专用配方奶粉包装盒上写有“助眼脑发育营养素”字样。在市中区振兴路上的一家婴儿用品店内,记者还看到另一款知名品牌0至6月龄奶粉包装盒上写有“支持眼脑体格发育”字样。这两家店的店员都告诉记者,暂时未听说婴幼儿食品包装出了新规定。
此外,新规提出,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特殊膳食用食品作为食品的一个类别,虽然其产品配方设计有明确的针对性,但其目的是为目标人群提供营养支持,不具有预防疾病、治疗等功能,因此标准明确要求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按照新规定要求,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0至6个月婴儿配方食品中必需成分的含量值有明确规定,婴儿配方食品必须符合标准规定的含量要求。由于0至6月龄婴儿需要全面、平衡的营养,因此该月龄段的婴儿配方产品不应对其必需成分进行声称。
新规规定,《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实施后,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规定执行。在实施日期之前生产的食品,可在食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记者 杨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