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记者 焦兴田)驾车外出,路遇道路施工,遭遇车祸而亡,家人认为当地政府负有责任,因而纠集族人大闹政府,导致政府机关无法正常开展工作。近日,针对这一事件,峄城区法院对带头闹事的三人判处有期徒刑。
2013年9月9日夜,家住峄城区吴林街道的王某某之子,驾车从薛城回家,行至郯薛线榴园镇逍遥村时恰逢该路段道路施工,因安全标识不明显,遭遇车祸死亡。王某某认为榴园镇政府在该起交通事故上负有责任,于同年9月10日同其弟弟等人去镇政府商讨赔偿事宜。因对商讨结果不满意,王某某为向镇政府施压,得多赔偿,与族人商议后,纠集包括孙某某、王某华在内五六十人,于9月13日起聚集在榴园镇政府办公大楼,在门厅内吵闹,在镇政府办公室内吃住,并将死者遗像摆在榴园镇政府办公楼大门前,焚烧火纸,摆放花圈、棺木,且对镇政府工作人员进行辱骂。经多次劝阻拒不离开,致使镇政府机关人员无法正常工作,直至9月20日22时被强制驱散。
后经过峄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王某华在要求榴园镇政府解决交通事故赔偿过程中,采取在镇政府办公楼门厅摆放花圈、棺木、遗像、焚烧火纸、占据政府办公室等不正当手段,致使镇政府部分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严重干扰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王某某、孙某某、王某华的行为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因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峄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孙某某、王某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