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雪(本报)
二次提请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备受关注的明星广告代言有了更严格的规定。草案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近年来,明星代言铺天盖地,从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到街头巷尾的广告牌,再到散发的传单,都能看到明星们的身影。他们代言的产品大到房产汽车,小到治拉肚子的药,几乎无所不包。部分明星为了赚钱,利用明星效应夸夸其谈,说他们代言的东西“我喜欢”,“就是不一样”。其实,他们很亏心,有的根本没吃过,没用过,或者明知没有那种效果,还在那里忽悠消费者,为的就是那可观的代言费。
一位明星代言的“藏秘排油”被央视“3·15”晚会曝光是伪劣产品;中国广告协会发出通报称,某著名演员共代言了包括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10个虚假产品广告;某明星代言的河南绿业电脑学校石家庄分校涉嫌欺诈;由三位明星代言的u88、3158、28招商等三家招商网站涉嫌加盟骗局;某明星因“盖中盖口服液”被消费者告上法庭;还有某明星代言的洗发水、牙膏涉嫌虚假宣传等等不胜枚举。
作为社会公众人物,明星对广大消费者有一种特殊的引导作用,他们的一言一行自然对其他社会成员都有着一定的影响力与号召力,同时也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与义务。正因为这样,明星更应严于律己,不可辜负公众对自己的信任,甚至崇拜。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忽视了自身的社会道义与责任,公众会有一种被欺骗的感觉,心中的明星形象自然大打折扣,这对明星而言也将是巨大的损失。
与此同时,虚假广告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广受诟病。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没有受到处罚或处罚太轻,致使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屡禁不止,甚至泛滥成灾。要杜绝明星们虚假代言与过度宣传,得提高虚假代言成本,让明星知晓代言有责,更让代言了虚假广告的明星付出法律的代价,真正碰到“痛处”才行。
草案规定,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三年不得代言其他广告,加大了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处罚力度,有利于让规定变成现实,抓好落实无疑是重中之重。除了对不负责任的代言明星进行谴责外,还可建立影视明星虚假代言黑名单,情节严重者责令其终身不得代言,同时还要承担法律责任,用铁腕来肃清明星代言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