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记者 张琛)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对《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新增第九条“年度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设区的市,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下一年度不再参与生态补偿;若该市后续年度污染反弹,空气质量达不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则继续参与生态补偿”。
2014年2月,我省出台《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这是在全国率先出台的基于空气质量改善的生态补偿机制。在《办法》中,我省把省内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PM2.5、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作为考核指标,对空气质量同比改善的市,由省级给予补偿;对空气质量同比恶化的市,由市级向省级补偿,一季度一兑现并公开。记者从环保部门获悉,目前我省17市空气质量均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