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记者 岳娜)3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再次提高,分1450元和1300元两档,分别较去年提高100元。这是我市2010年以来,连续6年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情况,经全省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测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省政府最终确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分三档,分别为1600元、1450元和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6元、14.5元和13元。我市执行其中的两档标准,即市中区、滕州市执行第二档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50元调整为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5元调整为14.5元;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执行第三档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00元调整为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2元调整为13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