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读枣庄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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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9日 星期

借条狼狗来看门 咬伤路人不想赔
司法调解让伤者获赔偿

“你的看门狗咬了我,为什么不赔偿我的损失?”“狗不是我的,要赔也是它主人赔。”近日,滕州市南沙河镇村民赵某被邻村村民周某厂子里的看门狗咬伤,双方因为赔偿问题引发争执。

南沙河镇某村村民周某在镇里开了个建材厂,为防止材料被盗,周某向朋友李某借来一条狼狗拴在院子里。1月20日,邻村村民赵某下班后骑车路过周某的工厂门前,狼狗突然蹿出扑向他,将他的腿咬伤后跑掉。

赵某的叫喊声惊动了周某,周某随后开车将受伤的赵某送往滕州市人民医院包扎伤口,打狂犬疫苗。赵某在医院治疗了两个星期,共花费医疗费3000多元。在这期间,周某曾到医院看望了赵某一次,并给他送去了1000元钱。赵某出院后多次找周某索要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000元,但是周某以“已经赔付完治疗费”为由拒绝,引发二人争执。

在周围村民的劝阻下,赵某同周某来到司法所。周某表示,狼狗是借的,自己不是狗的主人。事发当时,狼狗自己挣脱了绳索,刚好赵某路过,便出现了狗伤人事件。同时周某认为之前给了赵某1000元,已经尽到了赔偿责任,不愿意继续担责。工作人员找到李某了解情况,李某表示狼狗确实是自己所养,并承认狼狗没上狗牌,也没有打过防疫针,但李某认为狼狗是在周某厂里咬的人,与自己无关,也不愿意赔偿。

工作人员在听取各方说法后,对周某和李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指出由于周某在管理狼狗的过程中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导致狼狗咬人事件的发生。李某也没有尽到饲养人的责任,及时给狗接种疫苗,在养狗的过程中有一定的过失。而赵某只是路过,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周、李二人不存在免责事由,需担负赔偿责任。听到这一番分析,周某和李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同意赔偿。经协商,周、李二人共赔偿赵某5000元钱。

(特约记者 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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