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读枣庄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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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5日 星期

好意载人出车祸 司机需承担责任


晚报讯 (特约记者 金亮)11月底,家住滕州市南沙河镇的郑某驾驶摩托车去城区买东西,在回家的途中遇见朋友曹某,出于好意,郑某搭载曹某一起回家。可谁知在行驶到笃西路镇政府时,由于车速过快撞上了冯某停在路边的卡车。郑某、曹某被送往医院,经鉴定两人均受不同程度的轻伤。事后,双方因伤残赔偿闹的不可开交。

据曹某介绍,他在医院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用600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承担此次事故70%的责任,冯某承担30%的责任,曹某不负责任。“在我住院期间,冯某积极主动的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而郑某只到医院看望了一次,之后便一直没有出现。”曹某告诉记者。

伤愈出院后,曹某曾多次找郑某商量赔偿事宜,但郑某认为自己是免费搭载曹某的,发生车祸只是意外,而且在这起事故中自己也受了伤,所以拒绝对曹某进行赔偿。一来二去,双方闹得不可开交,只得来到当地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

在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以后,司法所的调解人员首先找到郑某。考虑到郑某主观上不是故意,只是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而拒绝赔偿,于是耐心向郑某释法明理,指出他搭载曹某并未收取任何报酬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这种行为虽然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不成立合同关系,但是按照法律规定,郑某搭载曹某后,便负有保障其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未尽到该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时,则属于侵权行为,无论是否有偿,郑某依法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随后调解人员也对曹某进行劝说教育,引导他换位思考。

经过调解人员一番入情入理的分析,郑某主动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赔偿曹某的医疗费用3000元,曹某也表示接受,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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