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平(本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1月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明确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今年12月4日是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也是第14个全国法制宣传日。
设定宪法日并非我国独创,很多国家也都设有宪法日。作为一个法定国家节日,宪法日的设定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从政治学的角度看,宪法也是一种政治象征,发挥着凝聚社会价值共识的重要功能。宪法的生命和力量源泉在民众心里,公民的宪法意识才是宪法得以实施和实现的根本保证。无论是落实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还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前提都是在全社会学习宣传宪法,提高宪法观念,让宪法文本进入千家万户。这也正是立法设立国家宪法日的目的所在。
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和核心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权威。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但在过去60年的实践中,宪法却往往被“束之高阁”,没有走进百姓的生活。因而,根本法被认为是“根本没用的法”,宪法被当作了“闲法”。这与我们的宪法思维和宪法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的缺失不无关系。
卢梭有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设立国家宪法日,打开了宪法走进生活的一扇心灵之门,其意义或许不光是一种仪式上的安排,也不局限于理念传播上的塑造,同时也是为宪法的实施和监督作铺垫,甚或这本身就是一种宪法实施的体现。
在电视上我们经常能看到这样的画面:一些国家的总统或国家公职人员就职宣誓时,需要把手放在宪法文本上或手持宪法文本。这样做的意义在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手持宪法宣誓意味着:崇尚宪法的权威,维护宪法的尊严;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要自觉遵守宪法,严格依照宪法办事;学法、知法,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治观念;守法、用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权利意识,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维护国家和他人的利益。不仅如此,宪法宣誓代表着宣誓人内心的认同和良心上的无形的约束,同时宣誓也是公开的,是向公众表态,这是对宣誓人自己、也是宣誓人向公众做出承诺。
设立国家宪法日仅仅是宪法入脑入心“万里长征的第一步”,走好这一步非常关键,不能仅把国家宪法日当作一个纪念日,而要当作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把国家宪法日当作一个普及宪法的契机,强化公民的宪法意识。同时还需要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制度和措施来加强宪法实施,让宪法走下“神坛”,通过国家设立节日的方式来纪念、庆祝、宣传宪法,有助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深化对宪法内容和含义的直观认识。总而言之,要使宪法真正落到实处,关键还在于系统缜密的宪法宣传和布置、领导干部要首先带头遵守宪法、实践中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要大力监督和揭露,这样对宪法的敬畏才能避免流于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