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雪(本报)
17日,广州市法制办发布《广州市光辐射环境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文件拟规定,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的二层以上建筑物,禁止设置玻璃幕墙。
城市景观灯是面子工程,让人感到都市繁华,流光溢彩。其实,发达程度高低,不在于灯光是否明亮,更不能为了打造不夜城就购买豪华灯具,既浪费了资金,又影响了市民的生活。
人们对空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是敏感的,可对光污染,不少人不以为然,其实,光污染后果很严重。首先是对眼睛的伤害,会让眼睛疲劳、近视、流泪,还会头晕、失眠,引发颈椎病、心脑血管疾病、抑郁症等。灯光如昼的另一个害处就是浪费电能,下半夜已经很少有人外出了,以LED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已经没有多少人在观看了,再让它彻夜不眠纯粹是在浪费能源。
按国际标准,城市正常光亮照度平均值应为15流明才不影响健康。经测试,广州商业区光亮照度最高超过1000流明,比正常值超标60多倍。广州市环保部门统计,2009年至2013年接到的投诉有34宗;公安部门接到投诉70宗,其中投诉道路照明、夜景照明干扰光进入居室影响居民的占53%,商铺广告灯光进入居室影响居民的占30%,其他(如夜间施工照明灯光太亮影响休息)的占17%。
广州拟出台治“光污染”规定,住宅建筑周边100米范围内朝向住宅的建筑立面,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天然暗环境区域内的建筑物,均禁设玻璃幕墙。以LED(发光二极管)户外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禁止每日22:30至次日7:30开启。此外,居住小区及周边文体与商业场所设置不具备室外照明功能的广告、标识和招牌,周边的干扰光超过技术规范要求且引起居民投诉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该场所应在夜间23:30前关闭广告、标识和招牌照明。
由于目前“光污染”环境管理尚属立法空白,没有从环境保护上明确界定光辐射污染的标准,光环境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没有开展,监管执法部门不明确,更缺少相应的处理规则,市民对光污染投诉的处理办法主要是政府部门调解或建议双方协商解决。这次广州拟出台规定治“光污染”,就是给“光污染”治理送来了依据。
其实,近来来,多地也已出台相应的规定治理光污染,如,北京市出台《北京城市照明景观规范》征求意见,上海市强制性地方标准正式发布,深圳市《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都对灯光的亮度和开关时间等作了明确规定。
人们正逐步认识到光污染的危害性,相对应的,治理工作也正在展开。能看到月亮、星星的宁静的夜,才是渴望回归自然的人们所向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