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记者 张琛)省政府日前起草《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草案送审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中提到,依法负有植树义务的公民,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下,每人每年完成三至五棵的义务植树任务,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其他绿化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义务植树基地,为义务植树造林提供必要保障。义务植树造林所需苗木,由林木权属单位负责提供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提供。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特点,对自然条件较差的山区、滩涂和新造幼林地,科学划定封育区,通告封育期,实施封山育林。在封育区内,禁止放牧、割草、砍柴、采挖树兜或者其他破坏森林植被的行为。
《条例》在“森林资源保护”和“法律责任”章节明确提出了防火禁止行为,在森林防火期内,除依法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五百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如果违法条例规定,实施了这些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实施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行为的,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公众对《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草案送审稿)》有任何意见,可在8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电子邮件(sdfzbyc@163.com)、信函方式(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征求意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