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广江
四川省眉山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某在大理市发生交通肇事撞死路人后,让弟弟顶包。被交警识破后,郑某某被检察院诉上法庭。其所在单位领导亲自跑到大理,向大理市法院递交了免予刑事处罚函,以组织的名义请该院对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8月11日《春城晚报》)
我国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四川眉山这家单位领导亲自向大理市法院递交免予刑事处罚函,以组织的名义请该院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无疑是践踏司法底线的行为。少数行政机关领导法治观念的淡薄、法律意识的缺失,由此可见一斑。
“求情公函”陈述的理由明显站不住脚,“郑某某工作表现优异”根本不能成为其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另外,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求情”,郑某某所在单位领导千里迢迢从四川赶赴云南,不惜冒着“行政干预司法”的“罪名”,用公权力为某一个工作人员“求情”,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内情”?
“求情公函”与“依法治国”原则背道而驰,必须退出“历史舞台”了。从根本上杜绝“求情公函”现象,就必须对相关单位领导进行严格问责,追究其滥用公权、干扰司法的责任。
令人遗憾的是,尽管大理市法院未理会该“求情公函”,依法对郑某某做出了审判,但发出“求情公函”是哪家单位、相关领导是谁、郑某某又是谁等,我们一概不知。若要问责,不妨先公开相关单位及领导的名字。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