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读枣庄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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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9日 星期
干完工程,工钱不发,老板找不到
血汗钱被拖欠 农民工很闹心


晚报讯 (记者 王萍)劳动付出理应得到劳动回报,但付出了却得不到回报,想必这是最令人憋屈的事。近日,四十多岁的市民陈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困扰。

去年,陈先生夫妇俩一直跟着老板在青岛打工,从事建筑行业,“我们是其他工友介绍去的,干了一年多,给结过两次工资,后来说工程款未批下来,没有钱发工资,等工程款批下来再发。”陈先生义愤填膺地说,“干完最后一次活是年初年初,我们夫妇俩回来了,但工资迟迟没给结清,说回来给打卡上,五个月了一直也没人给我们打钱,我们打电话催,起初老板说工程款一直没批下来,有钱了一定发给大家,让我们再等段时间,后来再打电话催就无人接了,我们去青岛找过,但是见不到老板的人,电话关机。”气愤之余,陈先生向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了投诉维权。 

据了解,他们工资正常一个月三千元,他们夫妻俩一共有六万多元的工资被拖欠。这种状况并不只是发生在陈先生夫妇俩身上,和他们一同去的王先生,也一样没有领到工资。工作一年多来,除了老板给予解决温饱的钱外,大部分的工资都在老板手里,欠了两万多元。

“当时我们去青岛的时候,也没签订任何劳动合同,老板说一切保障都有,只管好好干就行,咱也就没多想,现在工程结束了,却迟迟不见工资。”王先生一筹莫展地说,“多数劳动者缺乏这一方面的常识,就被白白榨取了劳动成果。”随后,记者拨打了陈先生给的该公司的电话,但始终无人接听。 

律师事务所的李凯表示,市民对劳动合同的签订意识薄弱是这一现象发生的原因之一,建议劳动者在选择用人单位时,了解书面劳动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不要盲目相信口头协议。  

记者随后拨通了劳动仲裁办公室电话,工作人员表示:“在确立劳动关系时,市民应签订书面协议,为日后维权做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如果老板不进行沟通或者态度恶劣,去当地的劳动局找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应该很快能够解决。没有劳动合同不可怕,只要是事实劳动合同成立,老板就应该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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