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第一眼读枣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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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8日 星期

新生儿落户方便啦
1周岁以内,有父母申请、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和结婚证的 当场就能办

晚报讯 (记者 张琛)省公安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对新生儿落户的条件、程序进行明确和规范,认真做好新生儿出生登记工作,为其落户提供便利。

根据规定,1周岁以内的新生婴儿,派出所应根据其父母申请、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和结婚证,当场予以办理。超过1周岁且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登记的婴幼儿,派出所应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办理。对新生儿父母户籍地不在一处的情况,新生儿落户可以随父或随母。对父母双方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服兵役或属在校学生等特殊情况的,派出所应将调查核实材料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新生儿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处落户。

对因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等特殊情况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派出所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司法鉴定机构亲子关系证明、住院分娩记录等档案材料,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和持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户籍民警要严格执行户籍管理规定,对故意刁难或利用职务之便办理虚假户口登记的,群众可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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