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记者 张琛)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原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目前采用的过渡政策。
对农村居民患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今年单独进行补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仍按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20类重大疾病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试行)〉的通知》(鲁卫农卫发〔2013〕2号)规定执行。城镇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的,也按上述规定执行。今年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政策过渡产生的超出筹资标准32元以上的大病保险资金缺口,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测算认定后,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政府负担。自2015年起,居民大病保险不再执行20类重大疾病补偿政策,统一按医疗费用额度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