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记者 刘豹)家住济宁市微山的吴先生,在生产建筑材料时发现水泥和平时有点不一样,他怀疑水泥质量有问题,向厂家反映,得到回复是水泥合格,在质监部门的抽样检查下,结果显示不合格,准备二次检验,商家又不承认水泥是他们生产的。
据吴先生介绍,今年5月底,他花了2820元钱,在枣庄安夏水泥有限公司购买了12吨水泥。回到家就用这些水泥加工建筑材料,但几天后却发现加工的材料有大大小小的裂缝。吴先生怀疑水泥质量有问题,于是找厂家理论。厂家很快就派人到吴先生家查看情况,并拿了一些水泥样品回去检验,厂家后来回复吴先生说,他们检验的结果是合格的,加工的材料出现裂缝,与水泥质量无关。
吴先生遂向薛城质检部门投诉,得到答复是该工厂处在高新区辖区,他们不负责监管,6月14日,吴先生又找到了高新区质检部门,质检部门接到投诉后,在厂家和吴先生同时在场的情况下,质检部门负责人李所长和工作人员在吴先生家抽取了一些没有开封的水泥样品,经质检部门检验水泥质量不合格,同时,质检部门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是“送检水泥样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是三天抗压强度。
记者联系了高新区质检部门的李所长,李所长介绍说,6月14日,他们接到吴先生投诉,15日就到现场抽样,并送到枣庄高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测站检测,20日,水泥物理性能检测报告结论判定为不合格,其中水泥安定性合格,而水泥三天抗压强度总体判定为不合格。21日,由高新区质监分局根据检测报告,通知双方解决水泥质量问题,但是吴先生一方要求赔偿10000元损失,而水泥厂家开始只答应最多赔偿3000元,后来又要求重新抽样到法定检验机构仲裁。
6月24日,高新区质检部门又通知双方,到吴先生家重新抽取水泥样4桶,抽样现场,水泥厂家只承认水泥的包装袋是他们公司的,但水泥不能确定是他们公司的,厂家代表不在抽样单上签字,并要求吴先生提供水泥化验单和购买水泥的发票,吴先生当时不能提供。没办法,双方只能回到高新区质检部门,但是这一次水泥厂家代表又说水泥包装袋上印的公司名称是他们公司的,其它的都不能确定是他们公司的,因此调解工作不能有效进行。吴先生告诉记者,如果厂家不能给他一个合理的结果,他就会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