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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5日 星期

《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颁布
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 12月24日,《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颁布新闻发布会在市政府新闻发布厅举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及市法工委、市法制办、市环保局的相关负责人分别介绍了《条例》颁布的意义、审议修改过程及主要内容等情况。

据了解,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对于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推进我市的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2017年12月2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将制定《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经前期的制定和修改,2018年10月2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条例》将于2019年3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共6章、46条,分为总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个部分。《条例》凝结了多年来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经验,借鉴吸收外地成熟做法,坚持“不抵触、有特色、易操作、重实效”的原则,以问题为导向,并根据我市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活动进行了规范。

《条例》在设计具体的法律制度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我市过度开采地下水、违法开凿自备水井屡禁不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得不到合理生态补偿等突出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体现了枣庄特色。《条例》明确压实了各级各部门的保护职责,明确规定了市、区(市)人民政府要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明确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同时,《条例》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最严格的保护,除了在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还对一系列禁止行为做了明确规定。

《条例》的制定,及时把成熟的、成功的做法制度化、法律化,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机制。《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贯彻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实践,是生态枣庄建设和法治枣庄建设的里程碑。 (记者 刘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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